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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三

房東有固定營業場所 須登記繳稅

資料來源:聯合報 2008/11/06
明年1月1日開始,全台所有的房東,只要有成立辦公室或招租網站、廣告招牌或雇用員工, 一律要申報繳納營業稅、營所稅。被抓到逃漏稅,除了補稅,最重還要處以漏稅額3倍的罰款。
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表示,大專院校或公司附近,出租房屋的店面、招牌林立,明明是公 司經營,卻以個人名義逃避營業稅,明顯課稅不公,昨天發布解釋令訂出課稅標準,避免類似情 況再度發生。
官員說,98年1月1日開始,民眾出租自有房屋、或承租他人房屋再轉租給第三人,只要設固 定營業場所,不管是辦公室或網站;或具備招牌,無論是否已辦理營業登記;或雇用員工協助處 理房屋出租事宜,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規定,都必須辦理營業登記,申報繳納營業稅、營所稅。
新制明年上路後,每個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,依規定要開發票,繳納5%的營業稅,但裝潢 、水電等支出可以扣抵;如果每月租金收入20萬元以下,屬於稅法規定的小規模營業人,不用開 發票,但國稅局會以房東實際收入核定課稅,只要繳1%的營業稅,裝潢等支出不能扣抵。